部房改辦住房補貼審核規程
第一條 總 則
為切實做好部機關、服務局機關職工住房補貼審核管理工作,根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國管房改〔2006〕164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核定、超標處理辦法》(國管房改〔2000〕36號、《關于發放購房補貼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國管房改字〔2002〕203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補貼發放范圍
部機關、服務局機關及局所屬的非獨立法人單位在編在職(含離退休人員)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及職務晉升人員。
第三條 補貼發放標準
按照“國管房改〔2006〕16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隨著住房改革的發展,如今后遇國管局相關政策變化,以國管局下發的住房政策為準。
第四條 補貼申請條件
符合發放范圍的職工,需在單位建立并完善本人住房檔案,由本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及開具相關證明。
第五條 資金渠道
根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規〔2000〕48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執行:1. 申請使用一定比例的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2. 申請財政經費發放住房補貼。以上兩項需每年報計劃,待相關部門批準,資金到位后進行發放。
第六條 發放類型及形式
購房補貼資金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按月補貼、一次性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的專項資金。無房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按月補貼隨職工工資發放,無房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面積未達標職工的差額補貼、級差補貼,每年按計劃申報,待補貼資金到位后,由單位財務處進行發放。
第七條 補貼審核程序
住房補貼工作,由單位組織,本人申請及單位進行審核公示方式進行。由各單位統一按照程序組織人員申報,申請人需填寫補貼申請表,按規定加蓋人事和房管部門印章,單位收齊后報送人事部門審核職級職務(離退休干部局審核離退休人員),部房管部門審核住房情況,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房改辦統一進行匯總,經領導審批后加蓋印章在單位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按照申報程序申請補貼資金。
第八條 補貼發放條件
申請人本人住房檔案建立完善,補貼申請表填寫完整真實,
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按照程序可以發放住房補貼。
申請人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發放或暫不發放住房補貼。
(1)本人已經調離、辭職、停薪留職、自動離職、開除公職的;(2)未建立或未完善本人住房檔案的;(3)本人有借、占單位公有住房或應退未退住房的;(4)未填報或未如實填報《國土資源部機關服務局職工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以及未按規定提供完整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與實際不一致的;(5)原住房或現住房無法核實住房面積的。
第九條 補貼紀律
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申領住房補貼人員必須按要求如實提供本人及配偶等有關材料和證明,協助職能部門核定住房現狀、享受住房補貼資格標準和住房補貼資金數額。對隱瞞個人現住房及配偶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或重復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取消住房補貼資格,責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補貼,并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條 附則
住房補貼審核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程序嚴謹、資料齊全、實事求是,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協作,共同做好補貼審核管理工作。
2014年9月1日